

情况下,保险公司坚持以新型诊断检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付,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 事实上,保险合同确定的检查标准是在当时医疗技术条件下对该种疾病诊断方式的描述,其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准确性,但不能将理赔条件锁定在某一具体、可能已滞后的技术手段上。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的发展趋势。滞后条款不应成为被保险人获得理赔
础设施(33.98%),保障性租赁住房(14.76%),能源基础设施(11.90%)。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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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2: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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